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精神,推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2010〕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申报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对象,必须遵纪守法,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目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跨国公司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及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引进后需6个月内到岗工作,在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原则上人事关系需调入我市;从国外引进拥有外国国籍和港澳台永久居民,或国内引进的两院院士需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每年在莞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拟建企业的人才自确定为创业领军人才后,需6个月内注册法人实体。
(一)创业领军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海外成功创业经验,或海外大型机构丰富的组织和领导经验,属于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熟悉行业规则和国际惯例,能够引领我市产业拓展国际市场,且走在国际前沿。
2、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且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能够带动我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经济竞争力有重要推动作用,尤其是高端新型电子信息、电动汽车、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生物制药等领域。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团队,知识产权清晰,市场前景广阔,对带领我市新技术、新产业启动和发展起重要作用。
(二)创新领军人才,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解决我市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关键作用,或自主知识产权能有效转化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2、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对我市科研基地建设和发展起重要作用,或对制定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起关键作用。
3、在我市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项目能够带动重大社会经济效益,或带领相关项目参与评比,取得省级二等奖以上。
申报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工作合同,如已签订合同或已在岗的,其合同签订时间需在2008年1月1日之后。自主创业的人才企业成立5年以下,其拥有的核心技术产品已产业化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具备明确的市场前景。
二、申报办法
申报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物色确定引进领军人才对象后,按以下程序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报:
1、市属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2、中央、省属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
3、镇(街)所属单位、非公有制单位,经所属镇(街)党政办公室审核后上报。
(二)个人自荐
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领军人才,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填写《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原件2份,复印件20份,电子文本光盘1张;
2、个人基本情况资料复印件,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各类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证明(专利、授权书、著作权证书)等;
3、个人主要业绩证明,包括:创办公司章程和执照、产品检测报告、特殊产品生产许可证、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文件、科学成果鉴定证书、查新证明、重要岗位职务证明等;
4、其他佐证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专家推荐书等。
四、其他事项
1、今年申报材料请于7月31日前报送。
2、申报书的电子文档,请登录“中国东莞”(http://www.dg.gov.cn)或“东莞人事网”(http://dgrs.dg.gov.cn)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栏下载。
3、申报材料经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初审,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委会和综合组评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确定为我市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享受《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2010〕1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和资金资助。
4、申报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保证自主知识产权清晰,因失实信息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
电话:0769—22836652,0769—22836691
传真:0769—22836685
邮编:523888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东楼6楼市人力资源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附件: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书
东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0年6月21日